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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新修訂之要點內容,摘要如下:
(一)增加「低收入戶」或「中低收入戶」加碼補助一萬元。
(二)「幼兒園」名詞改為「 教保服務機構」。
(三)申請時間,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「三個月內」(舊版),改為「六個月內」。
(四)排富條款原所得「一百萬」,改為「 一百四十八萬」。
二、新修訂之要點於115年7月6日生效。
三、詳參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