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撥條件修訂公告—修正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「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,加發新臺幣一萬元」之定義。
公告時間:2013-12-25
公告單位:學產辦公室
件別:一般
公告日期:民國102年12月25日
主旨:有關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其中「另一方無工作」之加發條件,不包含「另一方(配偶)死亡」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
有關旨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,經學校或幼兒(稚)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,加發新臺幣一萬元。」,原訂「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」之佐證資料,如附上學校主管核章後之訪視證明或提出另一方(配偶)之死亡證明書或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,得加發新台幣1萬元。
二、
茲依據教育部複審案件結果及裁示,「另一方(配偶)死亡」不應視為另一方無工作之加發項目,故予配合刪除相關表件之文字,特此公告周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