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撥條件公告--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增列須檢附父母及學生所得及財產清單
公告時間:2014-04-14
公告單位:學產辦公室
件別:一般
公告日期:民國103年4月14日
主旨:有關申請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,須檢附父母及學生近一年所得及財產清單,請查照。
依據:教育部複審案件結果及裁示。
說明:
一、學產基金之設立宗旨,係為照顧弱勢家庭學子,以協助其順利就學,先予敘明。
二、旨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「學生或幼兒(稚)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:第一~四目(略)」,現為符合本基金設立宗旨,其中有關「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」之認定,新增須檢附父母及學生近一年所得及財產清單作為佐證資料,特此公告周知。
三、本修正自公告日期起生效,惟為使各校有緩衝及適應期,5月1日起寄達(以郵戳為憑)本校學產基金專案辦公室之申請資料,如未檢附父母及學生近一年所得及財產清單,將予以退件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