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4002號公告-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法規修正摘要
公告時間:2015-01-28
公告單位:學產辦公室
件別:一般
公告日期:民國104年1月28日
公告文號:朝陽(學產)字第104002號
主旨:有關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修正,新舊法之重要異動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秘(五)字第1030127715B號令修正發布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諒達。
二、為使各校申請作業順遂,謹摘錄重要異動如下,餘請自行參閱修正後之要點條文。
(一)修正適用對象,不包含以下對象:
1.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、博士班、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、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之學生。
2.年齡滿25歲之學生。
3.教育工作人員。
(二)原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序文所定「父母」修正為「父母或監護人」。
(三)刪除原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「雙方離異、分居」。
(四)刪除原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父母重大傷病加發條件「經學校或幼兒(稚)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,加發新臺幣1萬元」。
(五)刪除原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父母同時雙亡之核給金額,改以「父」、「母」一方死亡累計方式核發。
(六)刪除原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~四目低收入戶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1萬元之規定。
(七)新增門檻規定: 原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父母項目,增列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,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1百萬元,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,不予核給。
三、新修訂之要點於104年1月28日生效,相關緩衝措施,將另行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