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4003號公告-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新舊法適用之緩衝措施
公告時間:2015-01-28
公告單位:學產辦公室
件別:一般
公告日期:民國104年1月28日 公告文號:朝陽(學產)字第104003號 主旨:有關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修正後,新舊法適用之緩衝措施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秘(五)字第1030127715B號令修正發布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」諒達。 二、依據前述公布,新修訂之要點應於104年1月28日生效,另依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秘(五)字第1030127715C號函,本要點修正生效後,申請期間跨越新、舊規定者,其事實發生之日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,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,說明如下: (一)「事實發生之日」如早於新法生效日(即104年1月28日)者,仍得依舊法之資格條件提出申請(申請事由為「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」,以卡證有效起始日認定)。 (二)提出申請時,需依要點規定,於事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提出,各級學校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送本校學產基金專案辦公室初審,逾期者均不予受理。 三、因應前述新舊法緩衝期,申請作業將作以下調整: (一)學產線上申請系統:將暫時保留舊法適用之勾選欄位,惟本專案辦公室審查時,將以接獲申請相關表件紙本所載事發日,據以審查新舊法之適用。 (二)下載區之「學產基金申請表(學生身分,校內使用)」將提供新法及舊法適用版本供參。 四、自104年6月1日起,所有申請案將全數適用新法,學產線上申請系統亦將配合改為新版介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