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8001號公告-有關檢附學生「在學證明」之說明
公告時間:2019-04-17
公告單位:學產辦公室
件別:一般
公告日期:民國108年4月12日
公告文號:朝陽(學產)字第108001號
一、申請本慰問金需檢附之其中一項證明文件為「在學證明」,只要以書面方式證明該生申請慰問金當學期仍在學即可,不限格式。
二、若是提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,需有當學期註冊章;若貴校學生證已改成「免蓋註冊章」,則請相關處室於影本上註明「已完成○學年度第○學期註冊」等文字並蓋單位章或職章,否則將視為資料不齊,退回補件。
【提醒】最新版申請表請參考本網站「檔案下載」處之「學產基金申請表(11201改版)」。